修订村规民约 体现性别平等

来源:乐山妇联 时间:2011-03-21 浏览量: 打印

摘要:近几年,全国政协妇联届委员都会提交有关农村妇女土地相关权益的提案。但在一些地方,妇女的土地权益仍然得不到保障。据全国妇联统计,2010年其接受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类信访事项达到11858件次,同比增加25.8%。为什么此类问题如此难以解决?到底受制于何种因素?  政策遭遇“肠梗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不同的受侵害现象,如农村妇女在土地入股分红、征地补偿等相关衍生权益中受到侵害。”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甄砚认为:“这是转型社会利益重新分配和调整中难以避免的。”

    近几年,全国政协妇联届委员都会提交有关农村妇女土地相关权益的提案。但在一些地方,妇女的土地权益仍然得不到保障。据全国妇联统计,2010年其接受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类信访事项达到11858件次,同比增加25.8%。为什么此类问题如此难以解决?到底受制于何种因素?
  
政策遭遇“肠梗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不同的受侵害现象,如农村妇女在土地入股分红、征地补偿等相关衍生权益中受到侵害。”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甄砚认为:“这是转型社会利益重新分配和调整中难以避免的。”
  究其主要原因,西安市政协副主席于小文委员认为:“仍是农村妇女的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缺乏依据。”于小文说,在众多法律法规已经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做了明确规定后,又凸显出一个新的关键因素:“与村规民约的冲突。”
  河北省妇联主席王淑玲委员在小组讨论会上发言指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相关政策遭遇‘肠梗阻’,主要是一些村两委以村民代表会议、村规民约等方式否定了结婚、离婚、丧偶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时,救济措施也很有限。”于小文委员补充说:“村规民约与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政策法律相冲突,基层没有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据介绍,此类情况如果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繁琐复杂,时间跨度大,执行难;通过土地纠纷仲裁裁决,执行也必须由法院来执行;通过人民调解,利益双方分歧较大,难以达成共识。
  
成功经验可推广
  其实,各地在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方面,已有一些成功经验。
  比如广东,在一些地方实行农村股份制改革过程中,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妇联共同加强督导,推动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广西南宁开发区通过做群众工作,分类解决外嫁女宅基地信访问题,都取得了较好效果。
  据甄砚委员介绍,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在河南登封开展了以促进性别平等为目的的修订村规民约的项目,通过宣传倡导,重新修订村规民约,删除了原村规民约中性别不平等的条款,写进了“纯女户、有儿有女户的子女婚嫁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等体现性别平等的条款。这些经验值得推广。
  
修订“村规民约”
  “土地,是农民的根。”于小文委员说,“土地权益问题是农村妇女最关心、最切实的生存发展问题。”
  为此,王淑玲委员建议,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契机,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督审查,对在土地变迁过程中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要及时纠正并设立保障基金予以保障。
  “部分地方剥夺农村失地妇女村民资格、不落实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现象,从根本上违背社会公平与公正,违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甄砚委员说:“这将进一步强化农村‘男孩偏好’观念,造成出生性别比失调等社会问题,影响农村和城郊社会稳定。”
  妇联界委员在今年两会提交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相关权益的建议”。该建议呼吁,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中,政府应该引导村委会按照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村规民约进行全面清理与修订,对其中与《物权法》、《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相抵触的条款、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予以修改;对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坚决废止。在开展的村官培训、基层党组织建设培训中纳入依法修订村规民约,倡导男女平等的内容。(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