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秀榕:建议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相关权益

来源:乐山妇联 时间:2011-03-14 浏览量: 打印

摘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是农村妇女最关心、最切实的生存发展的问题,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给予了全面保护,但现实的情况是农村妇女因为婚嫁,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依然存在,相关信访案件逐年上升。2010年全国妇联系统接受此类信访事项达到11858件次,同比增加了25.8%。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陈秀榕代表建议,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相关权益。 陈秀榕表示,农村妇女土地相关权益最易受到侵害的四类人群是外嫁女、农转非妇女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是农村妇女最关心、最切实的生存发展的问题,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给予了全面保护,但现实的情况是农村妇女因为婚嫁,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依然存在,相关信访案件逐年上升。2010年全国妇联系统接受此类信访事项达到11858件次,同比增加了25.8%。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陈秀榕代表建议,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相关权益。
    陈秀榕表示,农村妇女土地相关权益最易受到侵害的四类人群是外嫁女、农转非妇女、离婚丧偶妇女和男到女家落户的家庭,四方面的权益分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土地入股分红等相关衍生权益。
    陈秀榕建议规范农村家庭内部土地财产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应登记夫妻双方的姓名,按照共同财产来规范家庭内部不动产(包括宅基地、承包地、房屋等)的法律关系。在土地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调整、被征收等情况下,必须要求夫妻双方在相关合同、协议和登记文书上共同签字同意才能生效,防止家庭成员在妇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置家庭土地财产,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等情况下的土地财产安全。建立集体土地财产收益(归集体的土地征收补偿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集体土地有偿发包收益等)分配使用方案的审查备案制度。引导基层党支部、村委会按照修改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村规民约进行全面清理与修订,对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予以修改,对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坚决废止。农业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完善行政和司法救济制度,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建立弱势群众保障基金,对于在征地过程中受到侵犯的弱势群体,通过申请给予救助。(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