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咨询: 陶先生与妻子是二婚,妻子婚前在一家企业有投资,企业每年年终的分红款,妻子都将其单独列出,她说这是其个人财产,没有陶先生的份。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律师答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1项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妻子投资分红,应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咨询: 陶先生与妻子是二婚,妻子婚前在一家企业有投资,企业每年年终的分红款,妻子都将其单独列出,她说这是其个人财产,没有陶先生的份。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律师答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1项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妻子投资分红,应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